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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对乙肝歧视 申领“健康证”制度依法完善

更新时间:2019-02-22 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

  2009年7月,全国实施的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对乙肝做了明确规定。在这部法律中,“消化道传染病”不再指所有的“病毒性肝炎”,而是具体到“甲型病毒性肝炎”和“戊型病毒性肝炎”。也就是说,乙型病毒性肝炎并非“消化道传染病”,因此,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。

  据统计,全国共有乙肝病毒携带者9300万人。近来,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申请食品行业“健康证”被拒,引起社会广关注。根据《食品卫生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规,从事食品生产经营,公共场所服务,化妆品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,有毒、有害、放射性作业,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。

  肝功能正常者可申领健康证

  国家为了保护广大乙肝患者利益,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检查标准有所改变,不在检查乙肝两对半,只检查肝功能,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办健康证。然后如果肝功能保持6个月以上正常,并定期进行检查,那么就会享受正常人的一切权利。

  对此,济南中医肝病医院医生孙医生说:“政府对类似这样的事情,是非常慎重的。首先,我们从公共卫生的角度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健康,这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。如果这种疾病确实通过日常接触可能造成周围人的感染,国家必然会制定严格的限制措施。”

  她指出,如果一个人从事某项工作,可能会对周围的人造成健康的危害,这种限制应该是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。如果通过科学研究发现,他不可能对周围的人造成伤害,就应给他公平公正的待遇。

  医生呼吁:消除歧视任重道远 规范治疗迫在眉睫

  肝病医生认为“虽然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,但如果用人单位以综合素质不合要求等借口拒绝招收,也没有办法。”社会上,长久以来已经形成了“乙肝恐怖论”,很多人怕与病毒携带者接触。如果整个社会上这种观念不消除,那么即使取消检查、即使乙肝患者能获得健康证,但所受歧视、权利受剥夺的现状仍难改变。

  由于乙肝病毒强烈的传染性,导致了社会各界对乙肝患者的严重歧视。目前成年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来源,现在成年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90%来自婴幼儿时期HBV的感染。这时候感染后的肝硬化发生率高达40%,比成年感染高1倍(成年期感染肝硬化发生率为15-20%)。

  因此,慢性乙肝携带者不是没有问题,而应当如2000年9月修改后的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所说的那样,第一,需要说服患者做肝穿刺作肝病理检查;第二,需要根据肝的病例改变进行适当处理。而对于急性HBV感染后发展的慢性化HBV患者,也要早发现、早治疗才能早治好。

  对于肝功能不正常的乙肝患者更应该积极规范治疗,临床研究证明,乙肝病毒本身极具变异性,如果急性乙肝在半年内没能有效治好、将转变为慢性乙肝。慢性乙肝——肝硬化——肝癌,是肝病的“死亡三步曲”。在慢性乙肝治疗过程中,患者较为容易陷入不当治疗或延缓治疗的误区。早期发现并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,对预防肝硬化的发生和发展,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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